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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包厨”招的帮工与发包单位非劳动关系

个人“包厨”招的帮工与发包单位非劳动关系

2016-05-18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郭某承包某单位厨房业务后,招用了隋某和刘某从事具体工作。隋某和刘某与发包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2015年3月,郭某与烟台某餐饮有限公司达成承包协议,由郭某承包餐饮公司的厨房业务,其厨房管理和厨师聘用均由郭某负责。4月,郭某招用隋某和刘某从事厨房工作。根据郭某与餐饮公司的协议规定,每个月,郭某在餐饮公司财务处签字领取承包费,餐饮公司将承包费打到郭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然后郭某给隋某和刘某等发放劳动报酬。期间,隋某和刘某的日常管理均由郭某负责。12月21日,郭某与餐饮公司解除了承包关系,带领隋某和刘某离开。2016年1月,隋某和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餐饮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与郭某签订了“包厨”协议,郭某每个月从餐饮公司签字领取承包费,然后再由郭某发放给其雇佣的隋某和刘某,日常工作期间的厨房管理及厨师的聘用和管理均由“包厨”郭某负责,郭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经营承包关系;而隋某和刘某是由郭某实际招用,并由郭某对他们进行日常管理和支付报酬,而不是餐饮公司负责,所以隋某和刘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并没有实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综上所述,餐饮公司与郭某和隋某、刘某三者之间形成了以下法律关系:一是郭某与餐饮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二是郭某与隋某和刘某之间的雇佣关系。鉴于此,隋某和刘某要求确认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其申诉请求。(林秀伟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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